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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高燕 预审:王俊荣 终审:奚泰来  发布时间:2021-05-27  点击量:


习近平: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 

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

阜平是一个拥有光荣革命历史的地方,是我党我军历史上创建的第一块敌后抗日根据地——晋察冀根据地的首府,是晋察冀边区政治、军事、文化中心。聂荣臻元帅等老一辈革命家曾在这里战斗和生活了11年。1948年4月,毛主席率领中央机关从陕北来到阜平的城南庄,在这里召开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调整南线战略,为三大战役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阜平和阜平人民为中国革命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党和人民永远不会忘记。

(2012年12月29日、30日在河北省阜平县考察扶贫开发工作时的讲话)

西柏坡我来过多次,每次都怀着崇敬之心来,带着许多思考走。我们这一代人,出生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是在红旗下长大的,对党、对国家、对人民感情很深,对我们党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作风印象很深。每到井冈山、延安、西柏坡等革命圣地,都是一次精神上、思想上的洗礼。每来一次,都能受到一次党的性质和宗旨的生动教育,就更加坚定了我们的公仆意识和为民情怀。

(2013年7月11日、12日在河北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的讲话)

毛泽东同志当年提出“两个务必”,确实是高瞻远瞩啊!当时,我们党领导人民经过28年浴血奋战,即将完成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历史任务,掌握全国政权、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摆在了党的面前。面对这个重大历史转折,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深刻认识到,必须使全党同志在胜利面前保持清醒头脑,在夺取全国政权后经受住执政考验,防止出现骄傲自满、贪图享乐、脱离群众而导致人亡政息的危险。对毛泽东同志提出“两个务必”的深邃思想和战略考虑,我们要不断学习领会。我们要不断向全党严肃郑重地提出这个问题,始终做到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使我们的党永远不变质、我们的红色江山永远不变色。

(2013年7月11日、12日在河北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的讲话)

我一来到这里就想起了革命战争年代可歌可泣的峥嵘岁月。在沂蒙这片红色土地上,诞生了无数可歌可泣的英雄儿女,沂蒙六姐妹、沂蒙母亲、沂蒙红嫂的事迹十分感人。沂蒙精神与延安精神、井冈山精神、西柏坡精神一样,是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要不断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发扬光大。

(2013年11月24日至28日在山东考察时的讲话)

我们永远不要忘记老区,永远不要忘记老区人民,要一如既往支持老区建设,关心老红军、“五老”同志和军烈属的生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请他们言传身教,确保革命传统和优良作风薪火相传。

(2014年10月31日在福建古田同老红军、军烈属和“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乡干部”代表座谈时的讲话)

陕甘宁革命老区,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具有十分重要而特殊的地位。它作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创建的红色革命根据地,是党中央和红军长征的落脚点,也是党带领人民军队奔赴抗日前线、走向新中国的出发点。党中央在这里13个春秋,以延安为中心领导全国革命,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了革命力量大发展,领导抗日战争取得最终胜利,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革命老区是党和人民军队的根,我们不能忘记我们是从哪里走来的,永远都要从革命历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

(2015年2月13日在陕甘宁革命老区脱贫致富座谈会上的讲话)

以照金为中心的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在中国革命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要加强对革命根据地历史的研究,总结历史经验,更好发扬革命精神和优良作风。

(2015年2月13日至16日春节前夕赴陕西看望慰问广大干部群众时的讲话)

对军队来讲,坚定信仰信念最核心最紧要的就是铸牢军魂,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刚才,在参观军史馆时,我对长征途中红31军93师274团“半截皮带”的故事,感触很深。红军战士宁肯忍饥挨饿,也要将半截皮带留下来,带着它“去延安见毛主席”。这就是信仰的力量,就是“铁心跟党走”的生动写照。部队中像这样的红色资源很多,要发掘好、运用好,丰富“红色基因代代传”工程内涵,加强党史军史和光荣传统教育,确保官兵永远听党话、跟党走。

(2016年1月5日在视察13集团军时的讲话)

井冈山是革命的山、战斗的山,也是英雄的山、光荣的山,每次来缅怀革命先烈,思想都受到洗礼,心灵都产生触动。回想过去那段峥嵘岁月,我们要向革命先烈表示崇高的敬意,我们永远怀念他们、牢记他们,传承好他们的红色基因。

(2016年2月1日至3日春节前夕赴江西看望慰问广大干部群众时的讲话)

一寸山河一寸血,一抔热土一抔魂。回想过去的烽火岁月,金寨人民以大无畏的牺牲精神,为中国革命事业建立了彪炳史册的功勋,我们要沿着革命前辈的足迹继续前行,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革命传统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既注重知识灌输,又加强情感培育,使红色基因渗进血液、浸入心扉,引导广大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016年4月24日至27日在安徽调研时的讲话)

十一

宁夏是一片有着光荣革命传统的红色土地。1926年,宁夏就建立了我们党的组织。红军长征和西征都曾转战宁夏,之后宁夏人民又为陕甘宁革命根据地、陕甘宁边区建设,为抗日战争、为中国革命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这次我们去了将台堡,现场感受了红军三大主力会师的历史场景,再一次受到深刻教育。我们要铭记革命历史、传承革命传统,并用以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教育一代又一代青少年。

(2016年7月20日在宁夏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

十二

广西是革命老区,邓小平、张云逸、韦拔群等老一辈革命家在这块红色土地上领导了百色起义和龙州起义,建立了左右江革命根据地。1934年11月27日至12月初,惨烈的湘江战役就发生在广西境内。老区和老区人民为我们党领导的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牺牲和贡献。

(2017年4月21日在广西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

十三

90年来,人民军队在党的领导下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建立了彪炳史册的卓著功勋。人民军队砥砺奋进的90年,凝结着坚定理想信念、优良革命传统、顽强战斗作风,是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我们要铭记光辉历史、传承红色基因,在新的起点上把革命先辈开创的伟大事业不断推向前进,鼓舞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和全军广大指战员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而不懈奋斗。

(2017年7月21日在参观“铭记光辉历史,开创强军伟业——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90周年主题展览”时的讲话)

十四

我们全体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这次集体出行,目的是回顾我们党的光辉历程特别是建党时的历史,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学习革命先辈的崇高精神,明确肩负的重大责任,增强为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目标任务而奋斗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上海党的一大会址、嘉兴南湖红船是我们党梦想起航的地方。我们党从这里诞生,从这里出征,从这里走向全国执政。这里是我们党的根脉。

“其作始也简,其将毕也必巨。”96年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这值得我们骄傲和自豪。同时,事业发展永无止境,共产党人的初心永远不能改变。唯有不忘初心,方可告慰历史、告慰先辈,方可赢得民心、赢得时代,方可善作善成、一往无前。

(2017年10月31日在瞻仰上海中共一大会址和浙江嘉兴南湖红船时的讲话)

十五

淮海战役深刻启示我们,决定战争胜负的未必一定是武器和兵力,军队的战略战术运用、将士们的信心和勇气、人民的支持和帮助,往往是更为重要的因素。我们要传承好人民军队的红色基因,努力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时代革命军人,永葆人民军队性质、宗旨、本色。要继承和弘扬我们党和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历史经验,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

(2017年12月13日在江苏徐州市考察时的讲话)

十六

雷锋是时代的楷模,雷锋精神是永恒的。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更多时代楷模。我们既要学习雷锋的精神,也要学习雷锋的做法,把崇高理想信念和道德品质追求转化为具体行动,体现在平凡的工作生活中,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把雷锋精神代代传承下去。

(2018年9月25日至28日在东北三省考察并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时的讲话)

十七

重庆是一块英雄的土地,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毛泽东同志在这里进行了决定中国前途命运的重庆谈判,周恩来同志领导中共中央南方局在这里同反动势力展开了坚决斗争,邓小平同志在这里领导中共中央西南局进行了大量开创性工作。重庆涌现了大批大义凛然、高风亮节的共产党人,如信仰坚定、不怕牺牲的赵世炎等人,英勇善战、屡建功绩的王良等人,坚贞不屈、永不叛党的江竹筠、王朴、陈然等人,严守纪律、勇于牺牲的战斗英雄邱少云,等等。解放战争时期,众多被关押在渣滓洞、白公馆的中国共产党人,经受住种种酷刑折磨,不折不挠、宁死不屈,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献出了宝贵生命,凝结成“红岩精神”。重庆要运用这些红色资源,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仰,养成浩然正气,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019年4月17日在重庆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

十八

我们一定要牢记红色政权是从哪里来的、新中国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倍加珍惜我们党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革命理想高于天。理想信念之火一经点燃,就永远不会熄灭。在中央苏区和长征途中,党和红军就是依靠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坚强的革命意志,一次次绝境重生,愈挫愈勇,最后取得了胜利,创造了难以置信的奇迹。我们不能忘记党的初心和使命,不能忘记革命理想和革命宗旨,要继续高举革命的旗帜,弘扬伟大的长征精神,朝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奋勇前进。今天,在新长征路上,我们要战胜来自国内外的各种重大风险挑战,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依然要靠全党全国人民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坚强的革命意志。

(2019年5月20日至22日在江西考察并主持召开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时的讲话)

十九

革命理想高于天。江西到处传颂着革命先烈可歌可泣的英雄故事。“敌人只能砍下我们的头颅,决不能动摇我们的信仰”,这是方志敏同志牺牲前留下的铮铮誓言。刘仁堪烈士在就义前,敌人残忍地割下了他的舌头,他仍然用脚蘸着流下的鲜血写下“革命成功万岁”。江善忠烈士留下血书,“死到阴间不反水,保护共产党万万年”。革命先烈为了理想和信念慷慨赴死,靠的是信仰。今天,像战争年代那种血与火的生死考验少了,但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仍然在继续,我们正面临着一系列重大挑战、重大风险、重大阻力、重大矛盾的艰巨考验。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就会在乱云飞渡的复杂环境中迷失方向、在泰山压顶的巨大压力下退缩逃避、在糖衣炮弹的轮番轰炸下缴械投降。我们要从红色基因中汲取强大的信仰力量,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真正成为百折不挠、终生不悔的马克思主义战士。

(2019年5月22日在江西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

二十

新中国是无数革命先烈用鲜血和生命铸就的。要深刻认识红色政权来之不易,新中国来之不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来之不易。西路军不畏艰险、浴血奋战的英雄主义气概,为党为人民英勇献身的精神,同长征精神一脉相承,是中国共产党人红色基因和中华民族宝贵精神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讲好党的故事,讲好红军的故事,讲好西路军的故事,把红色基因传承好。

(2019年8月19日至22日在甘肃考察时的讲话)

二十一

中共中央在北京香山虽然只有半年时间,但这里是我们党领导解放战争走向全国胜利、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伟大胜利的总指挥部,是中国革命重心从农村转向城市的重要标志,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们缅怀这段历史,就是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的革命到底精神,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勇于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坚决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使“中国号”这艘巨轮继续破浪前进、扬帆远航。

我们缅怀这段历史,就是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革命情怀,始终赢得人民的衷心拥护,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紧密团结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人士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我们缅怀这段历史,就是要继承和发扬老一辈革命家谦虚谨慎、不骄不躁、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进取精神,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赶考”的清醒和坚定答好新时代的答卷。

(2019年9月12日在视察北京香山革命纪念地时的讲话)

二十二

这次考察第一站就是鄂豫皖苏区首府烈士陵园,目的是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缅怀革命先烈,告慰革命英灵。我每次到革命老区考察调研,都去瞻仰革命历史纪念场所,就是要告诫全党同志不能忘记红色政权是怎么来的、新中国是怎么来的、今天的幸福生活是怎么来的,就是要宣示中国共产党将始终高举红色的旗帜,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先辈们开创的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2019年9月16日至18日在河南考察时的讲话)

二十三

党员、干部要多学党史、新中国史,自觉接受红色传统教育,常学常新,不断感悟,巩固和升华理想信念。革命博物馆、纪念馆、党史馆、烈士陵园等是党和国家红色基因库。要讲好党的故事、革命的故事、根据地的故事、英雄和烈士的故事,加强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确保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2019年9月16日至18日在河南考察时的讲话)

二十四

革命胜利从来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不是别人拱手相让的,而是用流血牺牲换来的。鄂豫皖苏区28年浴血奋战,20万大别山儿女献出了宝贵生命,在册的烈士就达13万多,当时人口不足10万的新县就有5.5万人为革命而牺牲。河南也是英雄辈出的地方,杨靖宇、彭雪枫、吉鸿昌等都是出自河南的英雄烈士。要抓好党史、新中国史的学习,用好红色资源,增强党性教育实效,让广大党员、干部在接受红色教育中守初心、担使命,把革命先烈为之奋斗、为之牺牲的伟大事业奋力推向前进。

(2019年9月18日在河南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

二十五

上海是我们党的诞生地,党成立后党中央机关长期驻扎上海。我多次瞻仰党的一大会址,每次都有很深的感触。上海要把这些丰富的红色资源作为主题教育的生动教材,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让初心薪火相传,把使命永担在肩,切实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进程中奋勇争先、走在前列。

(2019年11月3日在上海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

二十六

要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懂得党的初心和使命之可贵,理解坚守党的初心和使命之重要。云南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有很多感人肺腑的动人故事。要把这些故事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教育的生动教材,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不断检视初心、滋养初心,不断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

(2020年1月19日至21日春节前夕赴云南看望慰问各族干部群众时的讲话)

二十七

山西也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地方,是八路军总部所在地,是抗日战争主战场之一,建立了晋绥、晋察冀、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平型关大捷、百团大战等闻名中外,太行精神、吕梁精神是我们党宝贵的精神财富。这些都要充分挖掘和利用,以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红色文化资源为山西发展提供精神力量。

(2020年5月12日在山西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

二十八

1935年毛主席率领红军转战宁夏,留下了“单家集夜话”的红色佳话。1936年红一、二方面军在将台堡胜利会师。红军长征在宁夏留下了弥足珍贵的红色记忆。你们要用这些红色资源教育党员、干部传承红色基因、走好新时代长征路。

(2020年6月10日在宁夏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

二十九

吉林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抗日战争时期,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杨靖宇将军领导抗日武装冒着零下四十摄氏度的严寒,同数倍于己的敌人浴血奋战,牺牲时胃里全是枯草、树皮、棉絮,没有一粒粮食,其事迹震撼人心。解放战争时期,“三下江南”、“四保临江”、“四战四平”、“围困长春”,党领导人民军队在这里奏响一曲曲胜利凯歌。在抗美援朝战争中,吉林人民也作出了重大贡献。要把这些红色资源作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的生动教材,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永葆初心、永担使命,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矢志不渝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2020年7月24日在吉林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

三十

湖南是一方红色热土,走出了毛泽东、刘少奇、任弼时、彭德怀、贺龙、罗荣桓等老一辈革命家,发生了秋收起义、湘南暴动、通道转兵等重大历史事件,大批共产党人在这片热土谱写了感天动地的英雄壮歌。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发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牢记初心使命,走好新时代长征路。

(2020年9月18日在湖南考察工作结束时的讲话)

三十一

当年长征时,红军在贵州活动时间最长、活动范围最广,为我们留下宝贵精神财富。遵义会议是我们党历史上一次具有伟大转折意义的重要会议。这次会议在红军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和长征初期严重受挫的历史关头召开,确立了毛泽东同志在党中央和红军的领导地位,开始确立了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正确路线在党中央的领导地位,开始形成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启了我们党独立自主解决中国革命实际问题的新阶段,在最危急关头挽救了党、挽救了红军、挽救了中国革命。遵义会议的鲜明特点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确立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创造性地制定和实施符合中国革命特点的战略策略。这在今天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21年2月5日在贵州考察调研时的讲话)

三十二

福建是革命老区,党史事件多、红色资源多、革命先辈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具有独特优势。要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做到学史明理,明理是增信、崇德、力行的前提。要从党的辉煌成就、艰辛历程、历史经验、优良传统中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等道理,弄清楚其中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要深刻领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历史必然性,坚定对党的领导的自信。要深刻领悟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创新理论的真理性,增强自觉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的坚定性。要深刻领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唯一正确的道路。

(2021年3月25日在福建考察时的讲话)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地方考察调研时多次到访革命纪念地,瞻仰革命历史纪念场所,反复强调要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本文是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地方考察调研时的讲话中有关这方面内容的节录。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校办字〔2017〕39号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安徽师范大学章程》《安徽师范大学学生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保留学籍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稳定的校园秩序,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学生受处分的期限分别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未执行部分累加新处分期。累加后处分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第七条 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应当先分别确定其处分,再合并执行处分,合并执行的处分应不低于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中最重的处分;学生同一违纪行为适用多个条款的,最终确定的处分为应当给予的各处分种类中最重的处分。

第八条 学生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移送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若公安、司法部门对其已有明确处理结论,学校对其处分以本规定第十五条为依据;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没有受到公安、司法部门相关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其他条款给予的处分应不高于前项限度。

第九条 对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可以给予如下附加处理:

(一)责令检讨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二)取消可能影响公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荣誉、称号、奖励等评选资格;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奖励等,应视情况予以撤销或追回。

(三)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或建议辞职。

第十条 学生在校内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境外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危害后果较小的;

(二)主动认错、悔过,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的;

(四)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违纪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五)无主观故意,纯属过失或意外的;

(六)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检举揭发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

(七)属见义勇为、好人好事、志愿服务、正当防卫等性质的;

(八)因精神疾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纪的,间歇性的精神疾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纪的除外;

(九)属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政府或学校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十)其他经认定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学生违法违纪,有如下情形之一者(本规定已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三)二人以上共同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

(四)对检举人、证人实施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故意隐瞒、歪曲事实,串供或作伪证,妨碍调查取证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七)酒后滋事的;

(八)违反本规定两款以上行为的;

(九)受处分后,重复违纪的;

(十)其他经认定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煽动、策划、组织旨在反对国家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在开展境外合作或接受境外邀请、奖励、资助等活动中,有损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携带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在涉外活动中有不当言行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操纵、策划和组织非法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非法组织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在校内组织或开展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或参加邪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出版、印刷、传播非法报纸、刊物等宣传品,散布有损国家、集体和他人声誉的言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对编造或传播虚假、有害、违法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等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管理规定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成立校内学生社团或学生社团从事非法或未经批准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视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警告或罚款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行为违法,被公安或司法部门作出不予处罚、免除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偷窃、冒领、诈骗、抢夺等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数额较小(参照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掌握标准,下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作案两次以上者,不论价值多少,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窝赃、销赃、转移赃物或提供作案信息、工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从事“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各种名义骗取学生财物或无偿占用他人劳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将他人丢失物据为已有,拒不归还失主或上交相关部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权利的违纪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前款行为因非主观原因中止的,视为已遂;涉及暴力手段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故意毁坏校园公共场所设施设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故意毁坏学校消防、防盗、交通等安全设施设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在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中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的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其他故意损坏公私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赌博行为,对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对赌博赌资较大者、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聚众赌博者、再次赌博者、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打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肇事或先动手者加重处分。

(二)对唆使、鼓动他人打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持械打架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结伙斗殴的肇事者、组织者、召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打架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围攻或殴打学校教职员工的,加重处分。

打架致人受伤需接受治疗的,打人者还应承担受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或大学生行为准则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衣冠不整,言语粗俗,行为不雅,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浪费粮食、水电及其他物品,经教育不改的;

(三)骚扰、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四)侮辱、谩骂、诽谤、诬陷、恐吓他人或组织,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制作或传播淫秽视频、图片、刊物等信息的;

(六)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信件)的;

(七)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八)明知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有传染性危害,故意隐瞒不报,导致他人感染疾病等不良后果的;

(九)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经教育不改或造成后果的;

(十)在兼职、勤工助学等工作中从事与大学生身份不符活动,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其他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教学、办公、学习、生活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课堂上无理取闹、随意走动、喧哗起哄、交头接耳、使用通讯电子产品等扰乱课堂纪律或从事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听劝阻的;

(二)制造噪音、大声喧哗、起哄,干扰或影响他人工作、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三)不自觉排队、霸占公共资源、利用公共资源牟取私利等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建筑物、文物古迹、公用设施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乱挂条幅等的;

(五)践踏草坪、攀折花木等破坏校园育人环境,不听劝阻的;

(六)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放物品、高空抛物等,影响校园环境卫生或安全的;

(七)寻衅滋事,干扰学校文艺、体育、集会等大型活动秩序的;

(八)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或非教学、实验需要擅自使用明火的;

(九)未经批准在学校及周边开展各类经营活动的;

(十)其他干扰校园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遵守公寓管理制度和宿舍公约,违者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租房住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未经批准无故晚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调换宿舍床位或留宿本宿舍以外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对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饭煲、电热杯、电热毯等学校明令禁止的电器或有私接电源等违章用电行为者,违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化品及其它存在安全隐患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不履行宿舍内公共义务,不讲究卫生,不按规定作息,干扰他人学习生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饲养或收容猫、狗、仓鼠等宠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其他违反公寓管理制度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擅自离校,对未经批准离校者(不区分节假日),给予如下处分:

(一)离校时间在1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离校时间在2至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离校时间在4至5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离校时间在6至14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离校时间在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因擅自离校受处分后,又继续擅自离校,应累计处分前的离校天数。

学生擅自离校同时旷课的,对其处分以本条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均不得无故旷课。违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1至9学时者,且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10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以上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学生因旷课受处分后,又继续旷课,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学时数。

开学报到、实习结束、休学期满、请假期满等无故未按时返校者,均视为旷课(无论是否有课)。

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6学时的,按实际课时数计算。

第二十五条 参军入伍学生在服役期间受到军法军纪处分的,给予如下处分:

(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除名和开除军籍处分的,学校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或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个人思想原因拒绝服兵役等被部队退回的,学校视情节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等),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者,除本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且不得参加重考外,并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如大声喧哗、交头接耳、不按规定位置就坐、不按规定清场等),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以任何方式偷得试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无故旷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校期间两次以上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或扰乱考试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行为失信,欺骗组织或他人者,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奖助学金评审、研究生推免等涉及自身或他人利益的工作中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在各类比赛、竞赛中有欺骗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涂改或伪造成绩单、签字、印鉴等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违反保密原则,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工作数据、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违纪违法行为知情者,不配合调查或者作伪证,隐瞒包庇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有支付能力的欠费者,经督促仍不履行缴费义务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权益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失信行为者,造成恶劣影响或不良后果,确应给予处分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违规驾驶、停放车辆者,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在校内违反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者,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三十条 根据违纪行为的内容、性质和违纪人身份,学生违纪处理实行归口部门主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院做好违纪处理。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需给予处分,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分别主管;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主管;治安、安全稳定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主管。

第三十一条 违纪处分程序如下:

(一)调查取证:一般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取证。职能部门已掌握违纪事实和证据的,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分别反馈给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涉及两个学院以上的或重大违纪事件,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学院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

调查结束后,学院或调查组应当将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初步处理建议一并报学校主管部门。

(二)学校审核: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对学院或调查组提供的调查报告、相关证据和初步处理建议进行审核、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组研究,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分告知: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学校出具并由学院安排人员送达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必要内容,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文公布:以学校名义行文,违反学习纪律或学术诚信纪律以校教字文号行文,违反其他纪律以校学字文号行文,研究生违纪的以校研字行文。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学校办公系统内发布。

(五)处分送达:处分决定下达后,学院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可同时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要会同学生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积极悔过、改过。

第三十二条 如下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校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三条 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学院分管领导及辅导员在送达后注明情况并签字后报送学校,学院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参与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学生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违纪学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违纪学生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违纪学生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违纪学生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涉及公安、司法及其它部门鉴定意见或处罚结果的,在学校收到鉴定意见或处罚结果后的15个工作日以内处理结束;不涉及公安、司法及其它部门鉴定意见或处罚结果的,应在知悉其违纪行为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以内处理结束。学生提出申诉的,处理时间相应延长。

第三十六条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学生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解除、更正和撤销

第三十七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到期后,可以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开除学籍处分不得解除。

第三十八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分期满,满足如下条件,可以按程序予以解除:

(一)认真悔过,自觉承担相应责任和履行相关义务,不定期向辅导员或导师汇报思想;

(二)遵纪守法,未受各类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罚;

(三)勤奋学习,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综合表现有进步。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前(6月1日),处分未到期但已过三分之一,在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学习成绩进步,参加40小时以上志愿服务;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学习成绩进步,参加60小时以上志愿服务或获得院级以上奖励;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学习成绩进步,参加80小时以上志愿服务,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公开发表省级以上论文、作品;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习成绩进步,参加100小时以上志愿服务,获得国家级以上奖励或公开发表国家级以上论文、作品或发明专利或有重大立功表现;

(五)其他经学校认定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违纪处分期限到期后7日内(若遇假期,则推迟到开学后7日内),学生本人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并附个人思想汇报等相关材料;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或导师接到学生申请3个工作日内组织班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对违纪学生现实表现进行评议,并分别填写班级评议和辅导员或导师意见;

(三)学院初审。学院在接到班级评议意见5个工作日内初步提出同意解除或不予解除意见,并将《安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等材料报送学校审核部门;

(四)学校审核。学校主管部门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不符合按期解除处分条件的,学院应及时将不予解除决定告知学生。同意按期解除违纪处分的,由学校发文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若无特殊情况,解除处分决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解除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解除处分决定除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学校办公系统内发布。

第四十二条 已修完规定学分的学生,毕业时未解除处分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现实表现材料,证明确已悔改的,学校按程序予以解除,并按规定换发有关证书。

第四十三条 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裁定,确有证据表明,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错误或者不当,应按程序撤销或者更正对学生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存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其他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六条 除前文已有明确规定的,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在内,“屡次”指三次及以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根据部门职责,相关条款对应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若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印发《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院级党组织: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业经学校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从大学生入学、教职工入职抓起,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用好新生入学第一课、军训、主题团日和重要节日纪念活动等载体,推行在每个班级建立党章学习小组的做法,及早发现和培养好苗子。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在学校学习、工作的中国籍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及时登记在册,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其谈心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对其追求政治进步给予肯定并提出期望。谈心谈话可由党支部负责人或支部其他正式党员负责,也可由院级党组织指派党委(党总支)委员、组织员、党员辅导员、党员班主任、党员教师等专人负责,条件合适的谈话人可直接担任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院级党组织审核,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确定学生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应经所属团组织推荐;确定教职工为入党积极分子,应经所属院级工会推荐。

第八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培养联 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探索建立院级党组织负责人、党员专家教授和优秀大学生党员联系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制度。通过上党课、参加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学时)、志愿服务、参与党组织相关活动、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个人的思想状况和努力方向等。思想汇报要从具体事具体人入手,重点谈思想上的进步、对党的认识、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的收获,反对形式主义,不简单要求次数、字数,坚决防止照搬拼凑。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及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十二条 对因调动、升学或毕业等转出的入党积极分子,院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接收单位党组织。对转入的,院级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重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原单位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考察和培训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群团组织、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院级党组织审核通过,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征求意见座谈会参会人员一般为团组织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以及学生代表等,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还要征求导师意见;对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参会人员应本着知情的原则确定。也可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立志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而奋斗。要认真考察发展对象是否关心国家大事,了解形势政策,坚持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重大事件中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确定教职工为发展对象的,还要看是否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是否突出,是否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还要看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是否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学业成绩是否优良,表现是否突出。发展前一学年在班级综合测评排名一般不低于60%,且无不及格课程和违纪等现象。要加强日常考察和政治审查,把一贯表现同在关键时刻的现实表现结合起来,把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同参加集体活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关心帮助服务同学的情况结合起来,把个人思想汇报、自我评价同党员、群众反映结合起来,全面了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学习、生活等情况。要结合大学生实际进行综合评价,看本质、看底色、看主流、看发展,既不降格以求,也不求全责备,坚决防止以学习成绩、群众测评票数等简单评价。对入党动机不纯的,坚决不能发展入党。

毕业前三个月内原则上不发展党员。

第十五条 院级党组织年初要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根据学校要求制定发展党员年度计划,并报组织部备案。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与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工作一般由党支部负责进行,函调或外调时可由院级党组织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或院级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党的基本知识等内容。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考核合格的,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存档。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记录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内,并把该表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

对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认为不影响发展的,逐级上报至具有审批权限的党委预审。

预审单位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对担任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发展对象,还要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要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审查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群团组织推优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发展对象培训登记表、群众座谈会记录、政审材料、公示情况登记表等。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群众座谈会意见、学习工作情况、日常表现、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五)发展对象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

(六)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七)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时,对发展对象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党组织审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和创新支部大会形式。发展对象可以采取图文演示的演讲式汇报,党员分散的党支部可以召开网络视频形式的支部大会,支部大会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旁听接受教育,邀请上级党组织派人列席发展党员支部大会等,不断丰富支部大会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审批程序是:

(一)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形式;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二)上级党委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并审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三)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院(系)级党总支不能审批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意见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四)对已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同志,院级党委应当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准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同时抄报党委组织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并由党支部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五)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追认党员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对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级党组织或党支部组织实施。由党支部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宣誓仪式一般程序是:奏《国际歌》;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也可适当邀请老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至少每半年要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考察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一个月内)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批准。

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一)本人在预备期满半月前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提出初步转正意见。党支部在征求党内外师生意见、审查其预备期表现的基础上,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初步意见;

(三)转正公示。预备党员转正须在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之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党支部指定专人调查核实后集体研究不影响转正的,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四)支部大会表决。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会议形式、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院级党委应当以文件形式予以批准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同时抄报党委组织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一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转出学校的,院级党组织要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以及材料,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对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院级党组织要严格审查其入党材料,对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院级党组织同意,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有关情况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院级党委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及院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院级党组织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学校党委每年对各院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重视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和配备,加强教育培训,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之前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安徽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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