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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报销和公务卡消费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7  点击量:

各部门、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省财政预算管理模式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高校非税收入纳入国库一体化系统集中支付、强化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普及公务卡的使用,广大师生员工在经费报销和支付等方面出现了许多不适应现象(如程序不符合要求、手续不全、违规使用现金、相关信息填报不准确等),财务部门的业务量也随之激增,加上目前全省在财政系统的统一支付形成的瓶颈,使得许多报销业务滞后、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支付到账。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财务处即日起进行报销业务程序的调整,以期提高工作效率,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现将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报销业务安排

每个工作日上午安排专门窗口对网上提交的单据进行初审和接受单据;下午进行账务处理,原则上不再接单。

二、网上报销注意事项

1、按照业务性质分别填报报销单据,不能混用。如:报销差旅费必须填报差旅费报销单而不能填报费用报销单。

2、差旅费报销原则上需一事一单,而其他费用报销可以将各类费用填报在一张费用报销单上。

3、按照财务网上报销系统各类单据所显示的具体项目内容,填写完整、齐全,其中:

(1)原则上报销人姓名与收款人的银行卡姓名一致(如不一致,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收款人的姓名、开户行全称和银行卡号);

(2)联系电话务必填写报销人的手机号码;

(3)差旅费报销应注明出差时间、地点、事由、人数、姓名及职称等要素。

(4)报销会议费(自己组织的会议)需提供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与宾馆签订的协议等。

(5)报销培训费(包括在职读博及访学学费、住宿费等)需提供培训通知(包括参训人员名单)、与学校签订的培训协议(包括录取通知书)等。

(6)对公转账业务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收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银行账号、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全称等信息,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发票上所盖单位公章一致,否则不予转账。

4、选择项目名称时请注意选择本部门项目代码(必须是末级项目代码),科研经费报销同样需选准项目代码,不能只看项目名称,不看项目负责人。

5、所有经济行为在取得合法票据后,须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业务。

三、公务卡报销注意事项

1、持卡人在收到银行寄来的公务卡后请及时开卡(过期后公务卡将自动作废,再次办理时手续异常繁琐)并将相关信息(公务卡号、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录入到学校财务网上报销系统,同时报财务处(联系电话:5912366)录入财政公务卡系统,否则公务卡消费将无法报销。

2、2014年10月20日起,所有支出(含科研经费)不论金额大小,除转账外均需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地方消费(网上购物也必须用公务卡支付),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3、2014年10月20日之前用现金支付的,请书面说明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并加盖单位公章,报财务处分管处长确认理由正当并签字后方可支付。

4、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时,必须索取并保留报销发票、消费交易凭条(简称POS单)或公务卡网银支付清单。POS单上的收款人名称原则上应与报销发票上显示的收款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需作出文字说明。POS单如遗失,请到建行任一网点打印该项支出的明细单附在发票后面。

5、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持卡人(不允许别人代报,以免出错,影响还款期限和个人信用)凭报销发票和POS单填写各类报销单(在报销单上必须按每次刷卡消费金额分笔填写公务卡消费信息登记表,不允许填写合计数)。

6、持卡人需在还款日到期前5个工作日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报销手续。

7、持卡人可到建行芜湖中山路支行办理工资卡绑定公务卡自行还款业务,这样可以避免公务卡逾期还款情况发生,以免影响个人信用。

8、如因出差在外等客观原因,持卡人可以在还款日内自行还款。自行还款后再到财务处办理公务卡报销,这样会形成公务卡溢出款,持卡人在同城支取溢出款时银行不收手续费,在自动取款机上支取溢出款时每天限额为2000元,超过2000元时需到银行柜台一次性支取溢出款。

9、因省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的改变,资金到账日一般在报账后5到10个工作日之间。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支付的款项,银行回单上付款单位为省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用款单位为安徽师范大学

10、同一笔报销业务涉及到公务卡和工资卡(银行卡)转款的,不一定同时收到报销款到账信息属于正常现象,因为公务卡转款是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进行,工资卡(银行卡)转款是通过银校直连系统支付的。

11、有关公务卡使用的信息请到财务处网页查阅《安徽师范大学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或《安徽师范大学公务卡知识问答》。

12、请已经收到公务卡的人员查阅本人信息是否已经录入财政一体化公务卡维护系统(详见附件),如未录入请速将有关信息告知财务处综合科(电话:5912366)。

请各部门、单位及时向广大师生员工开展宣传工作,务必按上述要求办理报销业务,必要时请联系我处派专人集中向师生进行讲解。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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